中国保险公司在承保船舶财产险(也叫船壳险或全损险)时,要求有中方利益,更明确的说,是需有中国大陆的公司或个人的可保利益,这种原则可叫“中方可保利益原则”。
如果是方便旗船舶,可以用中国大陆的公司或个人作为合同的买方来购买船舶并以其作为船东办理新的所有权证书,合同船款的支付可以是大陆公司或个人委托的香港或澳门或境外的公司进行付款(如用美金支付),这样,本船投保就符合中方利益原则了。
卖方也就是原船东,一般只在乎自己能否正常且安全的按照合同收到100%的船款,其并不在乎,付款方具体是哪家公司,当然付款前,最好有个委托付款指示,这个指示是对买卖双方的保护。同时,付款方不是黑名单公司或受制裁的公司就行。
如香港的公司或澳门的公司或境外的公司购买船舶并作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管理公司是中国大陆的公司,也是符合中方利益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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